三攸紀
(一)以資爲本
(二)以民爲主
(三)遵法守規
「以資爲本」是指支持資本主義體制、以經濟成功爲目標、「以民爲主」是指支持和活用民主政、「遵法守規」是指遵守法律和規則。
三原則是万國攸政社的運營規範、社員亦被要求作爲支持資本主義及民主政治的守法者行動。
共產主義者、法西斯主義者、國家社會主義者、極權主義者、專制主義者、獨裁主義者、犯罪分子和無法人不能進入万國攸政社。
另外、禁止以破壞資本主義及民主製爲目的濫用社員權。
以資爲本
資本主義一般是指以生產手段的私人所有和營利運用爲基礎的經濟體制、以私有財產制、個別財產權、自由競爭市場、自由勞動市場等爲中心特徵。保障自由經濟活動的權利統稱爲經濟自由權。
近代民主主義體制是在資本主義經濟中成長的資本家階級要求和獲得財產權等民權的過程中形成的。因此、經濟自由權是近代民權的前提、兩者有着不可分割的關係。例如、在東方的開發獨裁國家、資本主義的經濟增長伴隨着市民的自由和權利的顯著擴大、常常導致民主化。相反、在共產主義理論下廢除經濟自由權的共產主義陣營、所有民主制度都立即崩潰、人權也停止了。
當然、爲了万攸(阿斯伯格)未來的繁榮、經濟上的自由權也是必不可少的、万國攸政社絕對不能被反資本主義分子劫持。
以民爲主
民主主義是指個別國民擁有主權、自己搞政治。
雖然經常被看作是多數表決、但是民主主義要想正常發揮作用、除了多數表決原則之外、還需要保障經濟自由權等基本人權、法治、公正的選舉制度、權力分立等。
定義
近代資本主義和民主主義不是基於思想和學說、而是作爲歷史性進步和反覆試驗的結果而成功的。因此非常複雜、而且每個國家都有多樣性、而且變遷隨着時代、很難根據理論進行一概而論。
在思考什麼是資本主義、什麼是民主主義時、不要求理論定義、而是以被廣泛認可爲民主資本主義國家的現實爲標準。於日本爲首的國家、被認爲是成立資本主義經濟和民主政治的多種制度的集大成纔是民主的資本主義。
下面以代表性的民主主義國家日本爲例、說明現實中的民主政制和資本主義的特徵。
日本資本主義
日本是立憲主義國家、日本憲法是資本主義憲法(資產階級憲法)。
資本主義憲法是以保障國民主權、權力分立及自由權等人權爲中心的構成原理、特別是保障財產權等經濟自由權具有重要的意義。
日本憲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九條保障經濟自由權、如下:
第二十二条(居住・移転の自由、職業選択の自由、営業の自由)
第一項 何人も、公共の福祉に反しない限り、居住、移転及び職業選択の自由を有する。
第二項 何人も、外国に移住し、又は国籍を離脱する自由を侵されない。
(第二十二條 【居住、遷移及選擇職業的自由、移住外國和脫離國籍的自由】
第一項 在不違反公共福利的範圍內、任何人都有居住、遷移以及選擇職業的自由。
第二項 不得侵犯任何人移往國外或脫離國籍的自由。)
第二十九条(財産権)
第一項 財産権は、これを侵してはならない。
第二項 財産権の内容は、公共の福祉に適合するやうに、法律でこれを定める。
第三項 私有財産は、正当な補償の下に、これを公共のために用ひることができる。
(第二十九條 【財產權的保障】
第一項 不得侵犯財產權。
第二項 財產權的內容應適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規定之。
第三項 私有財產在正當的補償下可收歸公用。)
譯文來自日本国駐華大使館的官方網站之日本國憲法暫譯。
日本民主主義
據英國經濟學家智囊團發表的令和三年民主主義指數(Democracy Index)顯示、日本在世界167個國家中排名第17位、爲8.15分、是世界上20個完全的民主主義國家之一。此外、日本在瑞國V-Dem、美國Freedom-Score(均在國際上享有盛譽的民主國家排名)中也獲得了高分、可以認爲日本滿足了作爲万國攸政社民主主義的標準的"民主的、被廣泛認可爲資本主義的實際存在的國家"的條件。
建立日本民主主義的憲法條款如下。
基本人權
平等權
法律平等(14条)
人種、信條、性別、社會的身分、門地之平等(14条)
自由權
精神的自由
思想及意志的自由(19条)
信教自由(20条)
集會、結社及表現的自由(21條)
學術自由(23條)
人身之自由
擺脫奴隸性拘束及苦役的自由(18條)
罪刑法定主義(31條)
逮捕的必要條件(33條)
拘留、拘禁的必要條件、對免於不法拘禁的保障(34條)
對居所不受警察之侵入的保障(35條)
禁止強迫做不利於自己的公述(38條)
禁止拷問及實施酷刑(36條)
刑事被告人的主權利(37條)
刑法無溯及力(39條)
禁止雙重處罰(39條)
經濟自由
居住、遷移及選擇職業的自由(22條)
財產權的保障(29條)
社會基本權
生存權、國家保障生存權的義務(25條)
受教育的權利(26條)
勞動基本權
勞動的權利(27條)
労働三権(28條)
團結權
集體交涉權
集體行動權
請求権
請願權(16條)
國家及公共團體的賠償責任(17條)
受裁判權(32條)
刑事補償請求權(40條)
參政権
普選和秘密投票的保障(15條)
被選舉權(14條、44條)
直接民主制
最高法院的法官之國民審查(79條)
特別法的居民投票(95條)
憲法修訂的程序(96條)
民主主義要想發揮作用、國民無論民族、性別、宗教、政治所屬、社會地位如何、都必須能夠追求基本的權利和自由。多數派不能談論少數派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以上列舉的各種權利和自由是多數表決的原理和保障基本人權的兩立。
法治
全體國民都作為個人而受到尊重、追求幸福的權利、公共福利(13條)
國民的基本人權的保障、作為不可侵犯的永久權利(11條、97條)
憲法的最高法規性(98條)
公務員均負有尊重和擁護本憲法的義務(99條)
法定手續的保障(31條)
司法權、法院、法官的獨立(76條〜82條)
最高法院的審查法令權(81條)
立憲主義是根據憲法限制國家權力、防止濫用、與"法律的支配"原理密切相關。
所謂"法律支配"是指、排斥專斷的國家權力的支配、用法律約束權力、以擁護國民的基本人權爲目的。
権力分立
立法權之分立(41條)
行政權之分立(65條)
司法權之分立(76條)
以上。
結
要求万國攸政社及其社員支持法律、民主主義和資本主義。
對於万國攸政社來說、資本主義和民主主義的定義、是符合普遍認爲是民主和資本主義的實際的國家的現實來定義的。
万國攸政社及其社員所向往的資本主義和民主主義、不能從實際存在的民主資本主義國家的現實中明顯背離。